福利企业资格认定
(一)承办科室及负责人:社会福利科 张建设
(二)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材料
1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;
2、企业营业执照、国税、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;
3、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;
4、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;
5、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;
6、残疾职工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(1至8级)及复印件;
7、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;
8、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;
9、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、工资表;
10、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。
(三)收费标准及依据:
不收费
(四)服务承诺时限:
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,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,应当自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,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认定机关(市民政局)。认定机关自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。对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,发给《福利企业证书》。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认定,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。
(五)业务咨询电话 2672832
(六)投诉举报方式 2672831